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

一、台 李棍山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

上訴人
李棍山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4年度重上字第1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月琴承受為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由魏江霖變更為邱月琴,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自應由邱月琴為魏江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棍山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