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3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 翼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106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經過相當期間,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