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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3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34號

上訴人
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 翼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64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106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經過相當期間,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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