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

再抗告人
吳憶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憶助等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抗更㈠字第1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再抗告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更㈠字第1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該院以裁定命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61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於107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