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吳光釗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

抗告人
吳郁亭
抗告人
吳秉遠
抗告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不准抗告人摘要抄錄部分廢棄。

理由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下稱標準局基隆分局)等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原法院聲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檢送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基層人員陳情案調查報告」(下稱陳情案調查報告),准予閱卷影印,或摘錄內容;就標準局基隆分局檢送「計量課員工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7 月31日止承辦公文內容及明細統計表」電子檔案光碟(下稱公文光碟)、林朝德訪查電話錄音檔案光碟(下稱林朝德電話光碟),准予拷貝複製,103年7月18日參加標準局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准予閱卷影印,或摘錄內容。並就與案情有關事項予以統計、歸納、比較數據。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摘要抄錄、統計比較之上揭資料,經標準局及標準局基隆分局函以內含個人資料並涉及第三人權益,及為政府作為決定前之內部準備資料,而列為密件,僅得閱覽,不得提供抄寫、複印、摘錄、錄影、攝影。因而認僅准許為去除第三人資料之統計、歸納、比較數據,不得為摘要抄錄。

惟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查抗告人以其被繼承人吳文程前任標準局基隆分局計量課技正,相對人甲○○、乙○○為該分局分局長及計量課課長。渠等違法不當分配超出吳文程負荷之工作量,或對之有職場霸凌行為,導致吳文程睡眠障礙、心悸、焦慮等病症,嗣溺水死亡等由,依國家賠償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見一審卷㈠第4至9頁)。並一再主張陳情案調查報告可證明甲○○對吳文程職場霸凌,公文光碟、林朝德電話光碟及系爭會議紀錄可證明吳文程分派工作受不公平之對待,應准其得抄錄,利用該資料以為攻擊方法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至22、34至60頁)。而有關甲○○擔任分局長期間之溝通管理、公務推動或機關內部和諧情形,已包括於陳情案調查報告內,有標準局函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 頁);至公文光碟、林朝德電話光碟及系爭會議紀錄,亦可比對出吳文程與其他課員所處理公文質量之差異,應使抗告人有平等使用此訴訟資料之機會,自其中獲得支撐其所為請求之依據。其中雖有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部分,似非不得以其他遮掩、或去識別化之方式,使抗告人得摘要抄錄其內容,俾其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原法院就此就未予調查審認上開文書何類涉及第三人隱私,何類涉及業務秘密,以標準局及標準局基隆分局意見,即限制抗告人不得抄錄,妨礙抗告人攻擊方法之提出,不無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