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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9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蘇芹英李寶堂林金吾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99號

再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45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9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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