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 抗告人
-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淑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5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日,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