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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魏大喨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1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繫屬第三審訴訟程序,原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命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乃在代行第三審法院之職權,該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查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106年度上字第1164號,命抗告人補正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核係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而為抗告,於法自屬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