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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

抗告人
簡誌重(簡阿愛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件抗告人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8號、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有自行收納繳款收據可稽,依上說明,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原裁定因而駁回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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