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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抗告人
魏智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6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猶以其為第三人世海展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得為訴訟代理人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5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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