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4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105 年度救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