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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

請求交付感應扣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謀焰吳青蓉周舒雁高金枝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

聲請人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感應扣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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