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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99號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沈方維陳靜芬張競文黃莉雲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9號

聲請人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秀滿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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