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269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江百易(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