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6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以原處分認原告應補繳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48 7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撤銷訴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2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