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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金圍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以原處分認原告應補繳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48 7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撤銷訴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2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8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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