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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林麗玲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易字第269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江百易(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