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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請求返還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陳靜芬張競文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楊啟宏律師(即上訴人黃勇誌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勇誌與被上訴人黃偉政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 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黃勇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 106年3月22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 456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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