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舜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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