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魏明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滄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度台再字第43號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