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瓊云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 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69 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