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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錦美陳駿璧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瓊云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 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69 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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