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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31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楊絮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衡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892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林志揚(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五)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衡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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