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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8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光釗周舒雁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蔡許朱杏

      蔡 銘 冠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顯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雯峰律師(事務所設臺灣省嘉義市○○路00號4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 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張雯峰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張麗雪律師、何永福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住所地之嘉義律師公會所提供有意願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名單,並無該二名律師在列,故本院未選任該二名律師,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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