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90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0號
- 聲 請 人
- 儐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淑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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