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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85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85號

聲請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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