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8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8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就該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