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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4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林金吾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成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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