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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7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17號

聲請人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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