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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5號

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蕭艿菁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85號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 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 7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吳秉祝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 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自應准許,爰選任吳秉祝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既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裁判費,其再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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