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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

請求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盧彥如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

上訴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上訴人
林秀元

      林晉榮

      林晉宏

      林晉源

      李秀蓮(即林晉莊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仁(即林晉莊之承受訴訟人)

      林崇仁(即林晉莊之承受訴訟人)

      林詩涵(即林晉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年度上字第 4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 3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