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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林麗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呈祥
法定代理人
高成賢
法定代理人
高清松
法定代理人
高宏基
法定代理人
高明來
法定代理人
高兆銘
法定代理人
高鵬洲
法定代理人
高亮一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上訴人
高泉福
被上訴人
高泉祿
被上訴人
高重男
被上訴人
高善堂
被上訴人
高永義
被上訴人
高肇嘉
被上訴人
高泉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7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之1 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上訴人係成立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之祭祀公業,依該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而依上訴人之規約書第4 條第1 項規定,其派下員權以高佛成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高姓者為限。被上訴人為男性,姓氏為高,且為其先祖第22世高佛成所傳第38世子孫,因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派下員,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其餘贅述理由,無論當否,要與本件判斷結果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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