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顏豐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上 訴 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添 上 訴 人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南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 上訴 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福添承受為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福添,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自應由黃福添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黃福添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