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陳駿璧
- 法定代理人邱垂銘、呂理國
- 上訴人祥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上 訴 人 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銘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認定:上訴人出售予被上訴人之系爭暖風機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檢驗規定,材料規格不符系爭合約約定應符合CNS 國家標準,經被上訴人裝置於系爭建案房屋浴室後陸續發生高熱、燃燒情事,且未具備通常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有瑕疵,上訴人自有可歸責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賠償)全數更換該暖風機所支出之暖風機、安裝費、點工費及垃圾清運費等損害共新臺幣242萬3,044元,為有所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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