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雅萍、李文賢
- 法定代理人李千惠
- 上訴人張靜芬
- 被上訴人久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上 訴 人 張靜芬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久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千惠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6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1年2月間成立,上訴人與伊之法定代理人李千惠分別持股50% ;伊為承接訴外人晶鏵國際時尚有限公司(下稱晶鏵公司)、巨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巨哲公司)轉來之成衣訂單,將打版、訂購布料、裁剪、縫製、印花、整燙包裝等工作交由協力廠商進行,陸續支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95萬8,522元費用(下稱系爭製衣費用)。上訴人於同年 8月間因與李千惠發生爭執後,兩造達成「伊承接之成衣訂單移回給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上訴人則負擔伊支出該成衣製作之一切費用」之口頭約定(下稱系爭約定),詎上訴人其後僅支付 18萬0,039元,尚欠177萬8,483元未給付。如認系爭約定未成立,上訴人受任為成衣部門之設計總監,將伊之成衣訂單移由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承接,未將收取之貨款交回伊,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民法第 544條之賠償責任;且伊受上訴人詐欺,誤信上訴人會將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之成衣訂單轉交伊承接,致受有支出系爭製衣費用之損害,上訴人亦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另附表一編號1 之1萬0,030元,係上訴人向伊借款尚欠之款項(下稱系爭款項1);附表二編號2至4之7萬5,321元,係上訴人受伊委託採購樣衣之款項(下稱系爭款項2),上訴人其後並未將樣衣交予伊,除違反受任人之義務外,並有侵占樣衣之侵權行為,及受有該款項利益之不當得利。又上訴人於101年9月間取走伊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價值2萬9,780元之電腦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時,口頭允諾給付該價款(下稱系爭允諾),如認系爭允諾不成立,上訴人因無正當權源取走伊之系爭設備,不法侵害伊所有權,復無何法律上原因受有該利益致伊受有損害,亦應負返還系爭設備之責等情。爰先位就系爭製衣費用、系爭款項1、系爭設備等,分別依系爭約定、消費借貸、系爭允諾等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依序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備位就系爭製衣費用、系爭款項2之金額,依民法第544 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為請求,就系爭設備則依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 1項前段、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設備之判決(原審就被上訴人先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2之本息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後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就上訴人之反訴則以:伊與晶鏵公司間並無承攬法律關係存在,上訴人無從自晶鏵公司受讓承攬報酬債權,其等間之債權讓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縱有該債權存在,亦已罹於承攬報酬請求權之 2年短期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人則以:兩造間並未達成系爭約定之合意,伊雖負責被上訴人成衣部門之業務,惟該部門相關布料訂單、費用支出等事項,最終仍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千惠同意方能生效,伊與被上訴人間並非委任關係。伊依被上訴人之意思將其成衣訂單交予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承作,並以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之名義開立發票向客戶收取貨款,並未違反受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無何侵權行為可言。系爭款項1係伊向被上訴人所借款項,系爭款項2則係被上訴人交伊採購樣衣之款項,伊已將採購之樣衣送交被上訴人,不負賠償或不當得利之責。系爭設備係伊經李千惠同意而搬走,兩造間並未達成由伊出價購買該設備之合意等語,資為抗辯。並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就其網路部門販售之自製款成衣,於 101年7月至9月間委託晶鏵公司進行燙鑽、製作效果圖、車標及改標等工作,積欠晶鏵公司 29萬3,731元代工費(下稱系爭代工費),晶鏵公司已將系爭代工費債權讓與伊等情。爰依承攬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李千惠與上訴人出資各半,於101年2月間成立被上訴人,設有成衣及網路兩部門,以李千惠為負責人,上訴人則擔任設計總監並負責成衣部門,雙方分別持股50% 。被上訴人為承接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之成衣訂單,在上訴人指示下,將打版、訂購布料、裁剪、縫製、印花、整燙包裝等工作交由協力廠商進行,並陸續支出相關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合計共195萬8,522元。上訴人其後將所收取金石文化廣場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婕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合計共18萬0,039元之貨款交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曾於101年 7月25日向被上訴人借款5萬元(匯款費30元),經與上訴人101年8月之薪資4萬元抵銷後,尚欠1萬0,030元未償還。上訴人於101年9月間,取走附表三所示價額合計2萬9,780元之系爭設備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於第一審自陳:兩造確於101年8月間達成由其將被上訴人承接的成衣訂單抽回給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並由其負擔被上訴人所支出費用之系爭約定,僅抗辯:系爭約定需以「兩造將成衣製作相關費用之帳務釐清及確認無誤」為前提,兩造對於成衣部門之支出項目、金額、應分攤費用及結算時點等,無法達成結算之協議,被上訴人亦未依系爭約定履行由晶鏵公司及巨哲公司承接成衣訂單,系爭約定不成立云云,惟並未舉證證明兩造於系爭約定成立時,附有「兩造應完成費用結算」之條件,則兩造是否完成結算,不影響系爭約定之效力。至被上訴人是否依系爭約定為履約,與系爭約定是否成立,分屬二事,上訴人抗辯系爭約定不成立,委不足採。系爭約定已成立生效,扣除上訴人已支付之18萬0,039元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製衣費用177萬8,483元,並無不合。上訴人不爭執系爭款項1之借款尚欠1萬0,030 元未清償之事實,被上訴人先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為有理由。上訴人不爭執受被上訴人委託,以系爭款項2之7萬5,321元採購樣衣之事實,僅抗辯已將購得之樣衣送交被上訴人,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要難採信。被上訴人備位依委任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2之7萬5,321元,亦無不合;被上訴人備位依委任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2之金額,既有理由,其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關係為請求部分,即毋庸審酌。又上訴人不爭執系爭設備係被上訴人所有,價額為2萬9,780元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把成衣訂單抽回及帶走設計師時,承諾給付系爭設備之價金,伊始同意上訴人取走系爭設備等語,與證人沈芝昀之相關證述相符,應可採信。上訴人雖提出李千惠之夫謝伯璋(原審判決誤載為林傳安)101年11月6日之電子郵件為證,抗辯系爭設備係經被上訴人同意才取走云云,惟該電子郵件內容,並無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免費取得系爭設備之隻字片語,要難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上開抗辯,委不足採;被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允諾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設備之價金2萬9,780元,為有理由。上訴人提出 101年5月至9月之巨哲公司估價單、送貨單、請款單部分,與晶鏵公司無關;其上有晶鏵公司抬頭之估價單部分,則無被上訴人之簽認字樣,尚難遽認即係晶鏵公司受被上訴人委託代工之單據。上訴人提出謝伯璋於101年11月6日寄達上訴人配偶李傳安之結算明細中,固有晶鏵公司包裝、改標費用及進貨等應付帳款之記載,然上訴人並未證明該等帳款即係晶鏵公司所讓與之 29萬3,731元代工費債權,上訴人反訴主張依承攬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29萬3,731元之本息,為無理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判決維持第一審就上訴人之反訴請求,及被上訴人本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製衣費用177萬8,483元、系爭款項1之借款1萬0,030元、系爭設備費2萬9,780元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暨廢棄第一審就系爭款項2之7萬5,321元部分,所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改判上訴人再給付7萬5,321元之本息。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兩造間之系爭約定已成立生效,上訴人並允諾給付系爭設備之費用;又上訴人就系爭款項1之借款1萬0,030元尚未清償,於收受系爭款項2金額後,並未將採購之樣衣交付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受讓晶鏵公司之 29萬3,731元代工費債權等情,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 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