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鄭傑夫、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王龍文
- 上訴人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蔡辰甫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上 訴 人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辰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于舜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陳良信於民國100年3月2 日簽訂「讀卡機iPhone App專案」合約(下稱第一次專案合約),由伊委由陳良信設計製作手機應用程式「i-Flash Drive」(下稱i-Flash程式),並約定該程式之著作權歸伊所有,陳良信已交付該程式之執行檔及原始碼予伊而履約完畢。伊復於同年8月11 日委託陳良信設計製作「i-Flash Drive HD」(下稱系爭軟體),並交付「長期軟硬體合作專案」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予陳良信。系爭合約原訂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亦約定系爭軟體之著作權為伊所有。因陳良信要求提高報酬,伊與陳良信以400 萬元達成締約之合意,惟因陳良信僅交付系爭軟體執行檔,迄不交付原始碼,故伊僅支付380萬元,尚餘尾款20 萬元未付。被上訴人原任職伊公司,負責與陳良信聯繫,知悉上情,詎其離職後與陳良信共同創辦民傑資科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Piconizer 」口袋相簿(下稱系爭產品)之產品經理。惟系爭產品內附程式與系爭軟體實質相似,此由系爭產品內附程式與系爭軟體之Info plist檔案有多處相同即可窺知。被上訴人及陳良信未經伊同意,擅將系爭軟體重製於系爭產品而對外銷售,自屬侵害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2 款、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65 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軟體之電路圖圖形著作及使用者介面著作權部分,業經上訴人於原審撤回第二審上訴)。
被上訴人則以:陳良信並未同意簽署系爭合約,系爭軟體之著作權人為陳良信。Info plist檔案係開發者依訴外人美商蘋果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公司)規定之格式、語言、語法填載,與程式之原始碼無涉,亦不該當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與陳良信於 100年3月2日簽訂第一次專案合約,由上訴人委託陳良信製作 i-Flash程式,陳良信已交付該程式之執行檔及原始碼予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 8月11日委由陳良信設計製作系爭軟體。系爭合約及第一次專案合約固均記載「12、智慧財產權之歸屬⑴本案設計作品之獨家銷售權、著名(作)權、商標權、公開發表權均歸甲方(即上訴人)所有。」,惟陳良信並未簽署系爭合約,其回覆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龍文之電子郵件亦無同意系爭合約內容之表示,且第一次專案合約之標的、價金與系爭合約均不相同,自不得以陳良信簽訂第一次專案合約,即謂其與上訴人就系爭合約已有合意。陳良信雖於 101年5月至103年3月9日陸續交付系爭軟體執行檔予上訴人,上訴人並給付陳良信 380萬元,然此僅足證明上訴人出資聘請陳良信開發系爭軟體,尚難據此認上訴人與陳良信間就系爭軟體之著作權歸屬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應以陳良信為系爭軟體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況陳良信僅交付系爭軟體之執行檔予上訴人,未如第一次專案一併交付原始碼,益徵上訴人非系爭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上訴人100年4月13日寄予陳良信電子郵件中固載有「 Legal Notices i-Flashdrive FREE Copyright(C)2011PhotoFast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惟上開法律通知之軟體名稱為「 i-Flashdrive FREE」,非系爭軟體。另觀諸上訴人與陳良信之 101年1月19日、同年5月23日、同年月27日、同年8月7日、同年9月19日、同年11月3日、102年3月6日、同年5月23日之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均無系爭軟體著作權歸屬之相關內容。上訴人所提陳良信寄送系爭軟體執行檔與系爭軟體上傳 AppleStore 之時間對照表,亦無從證明其與陳良信就系爭軟體著作權有何特別約定。又「itunesmetadata」文字檔係由上訴人或蘋果公司所製作,故尚無從以自 Apple Store下載之系爭軟體執行檔經解壓縮後,所產生之「itunesmetadata」文字檔雖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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