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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訴人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鄭傑夫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盧彥如

  • 當事人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426號聲 明 人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明承受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明人以:被上訴人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圓公司)已為伊併購,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展圓公司之訴訟。惟依聲明人所提民國 106年8月4日資產收購契約書(下稱系爭資產收購契約書),締約當事人為聲明人之母公司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昇休閒公司)與展圓公司,且收購標的為展圓公司所有麻布茶房AZABUSABO 、元定食、鰭彩、神樂家、 K-BOOM、咖啡廚房及跳舞香水等7項品牌所屬營運據點等營業資產、智慧財產權、中央廚房、機械設備及菜單配方,雙方並約定以106年6月30日為收購標的交割日。觀其內容,係屬資產之收購,並非公司之合併。參以和昇休閒公司同年6月8日股東常會議事錄亦記載係以「購買資產」併購展圓餐飲集團,則前開併購自不影響展圓公司之法人格存續。且本件訴訟係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公司)於 101年10月23日將臺北市○○○路 000號NeoWest商場3樓(標示3F-4)及陽台轉租予展圓公司,嗣大立公司及展圓公司因該商場於 103年11月30日提前停止營運所生之租賃糾紛。然系爭資產收購契約書附件所載收購明細,並未包含上開營業據點或該法律關係,聲明人自無從繼受展圓公司。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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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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