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即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馥嘉(即楊伊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陳律詔等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伊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馥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判決所載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更名為「權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楊伊婷」亦於106年8月7 日更名為「楊馥嘉」,有臺北市政府函及戶籍謄本可稽,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