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李錦美蕭艿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上訴人
林郭春
上訴人
林德成
上訴人
林德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上訴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3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林義郎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以新北市○○區000000號私有耕地租約(下稱系爭租約)承租伊共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㈠、㈡、㈢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林義郎於103年8月39日死亡,被上訴人、林游苑青、林素秋、林素玲、林嵩鈞、林碧真為其繼承人(共同選定被上訴人為全體繼承人被訴,下稱被上訴人等6人),上訴人林郭春、林德成、林德俊於103年12月19日依序分割取得如附表㈠、㈡、㈢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林義郎於95年10月28日簽立確認書,同意由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作為其放棄系爭土地耕作權之補償費(下稱系爭協議),伊已於103年4月2日為林義郎提存3,000萬元,系爭租約於斯時因條件成就而終止,被上訴人等6人就系爭土地已無租賃關係存在,惟渠等所有之農作物仍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伊得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土地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等6人除去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將系爭土地返還伊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林義郎未與上訴人達成系爭協議,兩造間之系爭租約關係仍存在,伊有權繼續耕作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依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除去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非屬於耕地租佃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而生之爭議,不得謂為耕地租佃爭議,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定免收裁判費之適用,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億9,783萬219 元,上訴人林郭春、林德成、林德俊依序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萬740元、90萬1,577元、88萬7,958 元,前經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迄106年2月24日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所稱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係指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原告起訴係根據租佃關係,或主張租佃關係已消滅者,均有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上訴人起訴係主張兩造間之租佃關係已因終止而消滅,則能否謂不應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自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上訴人依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除去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應徵收裁判費,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