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

一、台 浩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享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陳真真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

被上訴人
浩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蘭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