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成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照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1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86萬0,566元,及自民國101年3 月1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見第一審卷㈤第92頁),經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4,368萬1,807元,及自101年6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嗣原審將第一審命被上訴人給付逾4,040萬1,807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28 萬元,及自101年3月1日起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33 頁),則就請求之利息逾101年6月4 日部分,核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聲明,就該擴張部分,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