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吳應魁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再 抗告 人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應魁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14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再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12月17日止,即告屆滿,乃再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22日始提出再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