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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

一、台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吳應魁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梁玉芬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

再抗告人
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應魁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抗字第14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再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12月17日止,即告屆滿,乃再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22日始提出再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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