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59號再 抗告 人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假扣押,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9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裁判之內容就其取捨證據確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廢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133號裁定,並駁回再抗告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相對人之淨值、現金流量皆嚴重不足,集團內部交叉持股錯綜複雜,五鬼搬運頻繁,資金流向紊亂,無法清償負債,且易於脫產,其持續拖延拒不支付報酬及清除留存於伊倉庫內之貨品。另相對人之財報簽證未經會計師查核,可信度尚有不足,伊已釋明假扣押原因,原法院駁回伊假扣押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要屬原法院就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