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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83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鄭純惠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83號

再抗告人
邸謝桂華
再抗告人
陳蔡美娥
再抗告人
藍 蔡 變
再抗告人
蔡 美 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 後 政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理任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7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經再抗告法院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及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469條之1 規定甚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不當之情形在內。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該擔保金額苟已斟酌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而為衡定,其金額應如何始認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本件相對人主張就其所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553 地號土地)因未與公路相鄰,而向再抗告人陳蔡美娥及原裁定抗告人蔡阿炎租用鄰地即同地段734、733、784、714、713、551、560、561、558、557地號土地及558-1、559、559-1、559-2、562、551-2地號土地(各地號所有權人詳如一審裁定附表所示)如一審裁定附圖所示紅線部分(下稱系爭土地),以通行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2 段為出入。詎陳蔡美娥及蔡阿炎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同年11月30日表示屆期將不再出租,將造成伊及承租553 地號土地上廠房之公司無法運行之重大損害,因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准對再抗告人及蔡阿炎、蔡阿旺(下合稱再抗告人等)就系爭土地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桃園地院裁定命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1,620 元供擔保後,再抗告人等就系爭土地不得設置障礙或任何禁止、並妨害相對人通行之行為。相對人及蔡阿炎、蔡阿旺、邸謝桂華不服分別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兩造間對於相對人有無通行系爭土地之權利,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而553 地號土地上蓋有廠房,現出租予第三人公司,需以大型聯結車搬運貨物,無法經由僅有2 米出口可供機車通行之同段553-2、555等地號土地至公路,而系爭土地均已鋪設柏油供再抗告人等與其等承租人進出使用,如於兩造通行權之法律關係爭執期間,將系爭土地暫供相對人通行,核屬其本來設置使用之目的,縱再抗告人之所有權能因此限制而受有損害,亦較553 地號土地上之廠房無法使用收益之重大損失為輕,依利益衡量原則,應認相對人有聲請再抗告人在系爭土地不得設置禁止、妨礙或妨害通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審酌再抗告人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可能受有不能使用收益系爭土地之損失,為相當於租金之損失為在此期間申報地價年息10%即297萬0,544元土地之年租金,認以300萬元為供擔保金額為允當。桃園地院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准為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核無違誤,惟就擔保金之酌定尚有未合,因以裁定駁回相對人及蔡阿炎、蔡阿旺、邸謝桂華之抗告,並將桃園地院准許假處分之擔保金額更正為300 萬元。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雖以:553 地號土地並非袋地,且所定擔保金偏低云云。惟再抗告人所陳之理由,核屬原法院依其職權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依前揭說明,自不應許可。其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8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