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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蘇芹英李寶堂林金吾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再抗告人
賴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何佳融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謂其不知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裁定有寄存送達之情事,原裁定為不合法等語,而未具體表明該裁定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處,依上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8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