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周舒雁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08號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淑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5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日,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