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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2號

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32號

抗告人
紅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7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前就相對人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Philip B. 商標之行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以106年度民暫抗字第8 號裁定(下稱8號裁定)准許,嗣相對人以抗告人未於收受原法院送達8號裁定後30 日內提起本案訴訟為由,聲請原法院撤銷該裁定。原法院以:抗告人自收受送達後,迄未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於107年4月10日發函請抗告人陳報上開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已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之證明,抗告人亦未提出。則相對人以抗告人未於收受8號裁定後30 日之期限內起訴為由,聲請撤銷該裁定,為有理由等詞,因而裁定撤銷8 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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