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假扣押(更正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抗 告 人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蔡青玲間請求撤銷假扣押(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煒凌,有變更登記表可稽,其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以: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將抗告人名稱「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誤載「日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顯然錯誤等情,乃予裁定更正,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就是否顯然錯誤,未見任何證據及說明其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