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
- 抗告人
-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煒凌
上列抗告人因與蔡青玲間請求撤銷假扣押(更正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煒凌,有變更登記表可稽,其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以: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將抗告人名稱「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誤載「日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顯然錯誤等情,乃予裁定更正,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就是否顯然錯誤,未見任何證據及說明其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