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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

一、台 劉明亮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聲請補充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李媛媛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

聲請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劉明亮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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