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