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8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68號

抗告人
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參加人
莫錫麟
抗告人
楊書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因參加所生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關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8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就請求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該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以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命抗告人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楊書銘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依序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含20萬元部分)3萬7,140元、2萬7,042元,上開裁定分別於107年5月28 日送達抗告人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楊書銘,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參加人莫錫麟,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107年6月25日為止,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