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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

請求給付票款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李媛媛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楊金西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昌明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執行債務人之再審聲請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64號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案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1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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