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感應扣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吳謀焰、吳青蓉、周舒雁、高金枝、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張勝睿
- 原告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睿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感應扣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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