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71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 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